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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,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”即在行政处罚中,不予处罚的情形必须同时满足“违法行为轻微”“及时改正”和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”三个要件。此“不予处罚”条款的背后,是对于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与合理行政的体现。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规定,“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”行政处罚是国家公权力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规范,当违法行为未对国家机能、行政效益及社会大众造成不利益的后果,不予处罚也具有了正当性的事由。当违法行为轻微时,在造成危害后果之前能够及时改正,不予行政处罚。本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原则,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,只要其纠正后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,即使违法行为人是在“被迫”的主观状态下及时纠正的,也应当认为符合“及时纠正”这一要件。
如真像贴主描述,那么贴主有被迫改正行为,建议行政复议,行政复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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