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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T小猎 于 2023-11-23 10:45 编辑
2014年4月27日,张某因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,于18点30分左右向办公室主任请假,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,就上床休息,代某做好晚饭后因张某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。次日早晨6点左右,代某做完早饭后,发觉丈夫还没起床,仔细查看发现丈夫没反应,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,6点40分左右,120急救车赶到,医护人员检查后,告知张某已经死亡。
2014年5月29日,代某就张某死亡一事,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。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,于2014年8月8日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
【裁判要旨】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,不能坚持工作,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。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,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。
先回家再就医死亡的,不能视同工伤
所以工作中遇身体不适,应先前往医院检查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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